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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0號
2005年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、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,征稅時間自2005年5月10日起,期限為5年。
2005年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、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,征稅時間自2005年5月10日起,期限為5年。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,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,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、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(詳見附件)。在期終復審調查期間,對原產于日本、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自2010年5月10日起,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、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,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7號規定的產品范圍、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25號